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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8 来源:开云app下载中心

  本报讯通讯员刘红艳记者丁元元一大型电器公司为一用户更好的供给关于中央空调的出售和装置服务,并签定了合同,合同实行过程中,用户将悉数金钱支交给电器公司的经办人,合同实行结束,电器公司宣称没有收到尾款而将用户告上法庭。近来,松江法院作出判定,驳回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0年6月23日,某电器公司与用户孙某签定合同,约好由电器公司为孙某的别墅供给中央空调装置服务,合同总价为102500元。合同中一起约好孙某不得将现金交由电器公司的业务人员代收,不然电器公司不予承当所发生的悉数危险职责。

  合同签定之后,电器公司按约为孙某装置中央空调等设备。孙某别离于2010年6月23日向电器公司工作人员齐某付出合同定金3000元;于2010年6月30日向电器公司指定账户汇款67000元;于2010年1月31日向电器公司工作人员齐某付出尾款32500元。

  2011年5月,电器公司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付出尾款32500元。庭审中,孙某出示了付款凭据,证明其现已悉数付清金钱。电器公司称其仅收到孙某付出的前两笔金钱,合计70000元,关于尾款32500元没有收到,且辩称齐某不是其工作人员,现在也没办法找到齐某。

  法院以为,电器公司认可收到孙某付出的价款70,000元,而该已收到的金钱中3,000元定金的付出方法与孙某付出尾款32500元的付出方法相同,即均是交给齐某收取,故有理由信任齐某系电器公司工作人员,亦有权代为收取金钱。尽管合同中约好孙某不得将现金交给电器公司的业务人员代收,可是因电器公司对孙某以现金方法向其工作人员付出定金的方法并无贰言,可视为电器公司以行为改变了原合同约好的付款方法,故被告持续向电器公司工作人员付款并无不当。据此,法院以为电器公司与孙某之间现已货款两清,判定驳回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