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6日,消费者林女士在一家电器店订购了一款中央空调,同年11月17日收货后发现空调包装老旧并与商家联系,商家称包装老旧为正常现象。2023年11月18日安装空调时,林女士通过卡机侧面的标签得知所购空调为2017年生产的库存机。林女士多次与商家沟通,认为商家未在其选购空调时告知包括生产日期在内的基础信息,要求退货退款。商家以已提前告知生产日期以及空调卡机已经上墙为理由,不予退款。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调解人员发现商家所售空调为2017年生产。关于商家是否在销售时已告知空调的生产日期,双方各执一词。
经调查,该空调生产于2017年,能效划分依据的是GB 21455—2013《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能效等级为2级。而该标准已于2020年7月1日废止,空调能效新标准GB 21455—2019《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同日施行。新标准将原有的定频空调与变频空调的两个能效标准合并成为一个,将空调的能效标准从原来的3级增至5级。根据GB 21455—2019,对照新的能效等级表,该空调能效情况亦符合新标准的规定,但能效等级应定为3级,并非标识上标注的2级。商家作为空调销售方,应完全知晓空调能效标准的发布与修订,并且在销售时应当充分告知产品的能效情况。而商家未向消费者告知新旧标准对比下该空调的能效情况,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2023年3月,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卢女士投诉,反映其在温岭市某摄影服务部充值了3000元,但是她并无摄影需求,遂通过投诉热线要求帮助退款。她表示,该摄影服务部举办摄影大赛活动中,利用预存金额兑换票数的规则诱导消费者充值获得高名次进而赢取奖品,她表示当时并不清楚该笔款项系定金,且未购买店内任何的摄影套餐,后来联系商家退款遭拒。
接件后,执法人员前往该摄影服务部做出详细的调查,被投诉人拒不调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人与消费者签订《合约书》格式合同,该合同规定“本公司有权以公司门店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合约”,并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被投诉人利用格式合同单方面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监督解决的方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固证,转立案程序。
经查明,被投诉人于2023年2月中旬举办摄影评选大赛,通过线上、线下、定单投票的形式组织曾在该店消费的顾客参与该大赛。其中定单投票根据参选者预存金额兑换票数。根据参选者所得票数进行排名,评定奖项,分发奖品。在定单投票回合中,12名充值参赛中的11名消费者签订了合约书,该合同规定“本公司有权以公司门店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合约”,并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宣法普法,使其深刻认识到自身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危害性,对于后悔办理预存的客户陆续办理了退款手续。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合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监督解决的方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被投诉人积极消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责令被投诉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2023年8月1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反映,称其于当日将车停在某停车场,该处停车场出入口公示牌显示停车一个半小时收费3元,此后每超出半小时多收1元,可自己的车只停了1个小时,却被收了4元停车费,与其公示的收费标准不符。该市民要求有关部门核实查处。
接件后,执法人员前往该停车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停车场入口和出口处的停车收费标准公示牌均显示“车辆停放1小时30分钟内(含1小时30分钟)收3元;1小时30分钟以上,每半小时加收1元,24小时内最高18元。车辆停放半小时内(含半小时)免收”,但执法人员随机检查当日某一车辆进场停车的收费信息,显示该车辆进场“累计时间:55分钟”“应收金额:4元”,实收停车费确与其公示的收费标准不一致。
经调查,2023年6月14日,当事人经重新招投标,延续了对该停车场的经营权,并于当日启用了新的停车收费标准,具体为“40分钟内(含40分钟)免收;40分钟外收3元,每半小时加收1元;24小时内最高18元;24小时之后重新按上述收费标准收”,但当事人未在该停车场公示新的停车收费标准,导致其实收停车费与公示的旧标准不一致。
当事人在未公示的情况下,执行新的停车收费标准,构成了未落实明码标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500元。
2023年8月,温岭市民张女士投诉称,其在某口腔门诊开展牙齿正畸矫正,在导购的推荐下选择了一套20788元的牙齿矫正套餐,但在交完钱开展矫正服务时,发现存在不同名目的合同外费用,要求免除相关联的费用遭拒,双方协商不下,张女士遂投诉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调解人员组织双方调解。张女士表示,自己在支付牙齿矫正套餐费用时原以为是“一口价”,结果后续开展正畸服务时却需额外支付拍片、打骨钉、麻醉、洗牙等费用,她不能接受,感觉受到了欺骗。
口腔门诊表示,张女士支付的牙齿矫正套餐费用主要包含的是矫正器和诊疗费用,因不同患者牙齿矫正方案不同,且随着矫正周期的持续,周期内要不要洗牙、拔牙、打骨钉等操作各不相同,无法统一算进套餐费用,因此这些费用应该要依据实际治疗过程产生,这些服务的价目表也都在店堂内做了公示。
张女士则表示,按照消费者认知的套餐,应是整个治疗过程的“一口价”,并不知道这些额外的操作需要另行支付费用,且在签订合同时,导购提供的矫正方案与报价中均未提及此事。
最后经调解,该口腔门诊机构同意在后续的诊疗中赠送消费者一只嵌体牙齿,双方达成一致。牙齿矫正费用高、周期长,不一样的地区和不同机构的收费标准各有不同,一般消费者普遍缺乏牙齿矫正相关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口腔门诊机构有义务向消费者详细讲解整个诊疗周期可能会产生的全部费用,避免消费者产生预期外的开支。
“张万森,下雪了!”,电影《一闪一闪亮星星》凭借在影院里人工造雪的“下雪场”等桥段,吸引了一大批观众。然而,在部分电影院的“下雪场”中,这雪一下一个不吱声....
温岭的李女士与好友相约购入两张该电影“下雪场”的特殊放映场次。没想到的是,不仅没有感受到浪漫的飘雪体验,而且被告知该场次“不下雪”。李女士希望对自己的这次遗憾进行补偿,于是拨打12345投诉寻求帮助。
接件后,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调解人员组织双方调解。电影院解释称:“下雪场是定时定点的专场,其余时间的场次是普通场。为吸引客户,电影票面上印着‘下雪场’,‘下雪场’和‘普通场’的价钱是一样的。”
对此,李女士表示:“我就为了‘下雪场’才选择这家离家里远的电影院,一心期盼着‘下雪’,看到最后都没有‘下雪’。和电影院工作人员沟通,他们却说我们订的这场不是‘下雪场’,明明购票信息上就写着‘下雪场’这三个字,结果就告知是我们买错了场次,我完全不认可。”
最后在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解下,电影院同意退款,双方达成一致,李女士表示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虽然“下雪场”和“普通场”价钱一样,但消费者购买的电影票显示的是“下雪场”,商家理应给出相应的服务。
温岭市民林先生在某地板厂花费58000元购买了地板,然而在他安装完地板仅仅两三个月后,他就发现部分地板间缝隙明显有裂开的痕迹并跟着时间的推移逐步扩大,于是他联系了厂家要求退货退款。厂家则认为林先生地板开裂并不全是地板质量上的问题,不正确使用也可能会引起。因此双方协商未果,于是,林先生向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接到投诉后,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调解人员立即联系林先生了解情况并进行实地核查,了解后发现造成地板开裂的原因与木板的安装方法、保养方式等也有关。在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解下,双方矛盾终于化解并达成协议:由被投诉的地板厂给予林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且免费帮林先生重新加工和安装地板,对该调解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事后,林先生对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解服务表示感谢。
消费纠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有遇到,若遇到消费纠纷后与商家自行协商解决未果,消费者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清单、发票和货物,便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3年2月19日,郑女士在温岭市一家婚纱店购买了婚纱租赁套餐,总价为5680元,并于当日支付了定金2000元。2023年3月,郑女士预定的婚纱到店,商家拍摄了婚纱的细节图和相关视频发给郑女士,郑女士核对后感觉与自己预期不一致,想和商家协商酌情退定金并取消预定。但商家认为该婚纱租赁套餐包含婚纱租赁、跟妆等服务,退订即意味着计划被打乱,商家需要承担“空窗风险”,郑女士缴纳的是“定金”,而非“订金”,可以不予退还。双方僵持不下,无奈之下,郑女士拨打12345投诉。
接件后,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调解人员迅速组织核查。经查,郑女士与该婚纱店未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将约定事宜简单记录于收据单上,该收据单以格式条款约定总价的50%为定金并说明“如有毁约情况,不予退还”。经调解,商家同意向郑女士退款1000元。同时,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商家不再使用上述制式收据。
“订金”和“定金”仅一字之差,但二者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却存在极大的差别。“订金”即订立合同的意思,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往往是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约定形成,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管是哪一方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但“定金”却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允许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文案例中的合同标的是5680元,按照定金最高限额的规定,婚纱店收取定金的上限为1136元,而郑女士实际向婚纱店支付了2000元,在明确约定定金的情况下郑女士可以向婚纱店要回多收取的部分。
消费者陈女士向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利用微信在温岭某服装店购买了一件衣服,价值780元,收到货后发现不合身,商家却拒绝退货退款。
接到投诉后,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调解人员介入调查。原来,陈女士从朋友处看中了这款大衣,遂通过微信向店家询问,因正值冬、春换季之际,该店冬装已全面下架,了解到陈某的购买意愿后,店家告知陈某愿意为其从他处调货。在陈某收到衣服试穿后发现不是很合身,于是向店家提出退货退款要求。而店家认为该件大衣是专门为陈某从他处调货,而陈某也是知晓的,店内已全面上架春装,退货后衣服只能积压在仓库中,因而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最后经调解,商家同意陈某进行等价换货,双方达成和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依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的人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本案中,虽商家已告知消费者是为其调货,但调货商品不在“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况内。同时,商家也未提前与陈某达成不能退货的协议,与陈某无额外约定,因此,该店该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
温岭市的陈女士在手机上刷到了当地一家理发店的广告:“迎接2024年的心动发色,不用漂不伤发,好看显肤白”,并配有几张染发效果图。看到这则广告,陈女士非常心动。到理发店后,陈女士向理发师出示了该广告图,并挑选了“青木棕”这一颜色。在染发过程中,理发师表示,陈女士头发下半截难上色,推荐其“再褪个色”。纠结再三,陈女士同意了,漂加染共计支付了412元。
没想到的是,回到家后家人发现了不对,因只漂了下半截头发,新发色颜色不均,陈女士自己看不见,别人看起来却相当明显。当天晚上跟理发师说了这件事后,理发师让她第二天去“调整”。
第二天,理发师为陈女士进行了第二次漂染。这次头发彻底褪花了,有黑有黄有红,但理发师依旧说“回去多洗几次颜色会均匀很多”。两天后,陈女士洗了头发后发现,自己的头发不仅与原先要求的“青木棕”差别甚远,并且头上颜色非常乱。
于是陈女士要求店家退款并对自己的漂发失败进行补偿,但是店家不答应。于是,陈女士拨打12345投诉寻求帮助。在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调解人员的调解下,该理发店对陈女士的发型发色采取了护理补救,并全额退还陈女士染发支付费用。
2023年8月6日,余先生通过电话预约了某民宿的六个房间,预订了四天,总共房价23800元。因朋友有事未能出行,8月10日余先生致电民宿想退房退款,民宿店员称将钱转到该店预存,可供下次来店继续消费,余先生表示同意。后9月26日预订房间时被告知已满房,无法预订。余先生要求退款,民宿方同意退款80%,并且只能以预存方式来进行退款。因多次协商不下,遂拨打12345投诉以寻求帮助。
经了解,余先生是通过电话预约了某民宿的六个房间,预订了四天,总共房价23800元。因朋友有事未能出行,需要退房退款,但8月份属于旅游旺季,民宿方在游客预订客户时已告知此时间段预订不可取消,只能将钱转到该店预存,供下次来店继续消费,余先生当时也是比较认可的。但在第二次预订房间的时候被告知已没有房间可预订,出行再次被打乱,余先生要求民宿方退款,且当时民宿的店长已同意退80%的房费,但后来又被告知无法退款。
民宿方面声称,住宿是个特殊资源,8月份是旅游旺季,当时就已告知此时间段预订房间不可取消,后来也是因顾客预订的金额比较大,所以转为了预存。后来十一长假的房间更紧俏,余先生是9月26日才预订,当时的房间早就预订完了,没办法提供六个房间。且当时与余先生沟通的店长也未答应退80%的房费,只是表明给他申请看看。
经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调解,由于民宿方与余先生未做好沟通工作,且余先生的房费金额比较大,民宿方同意查看订房记录,以余先生当时预订房间销售情况为准,若是全部销售完毕,将全款退还,余先生表示接受。
在旅游旺季网络预订有诸多如预订房间提早预订、“不可取消”等提示,给消费者行程变更带来不小的烦恼,消费的人在预订时应了解清楚是不是能够退房、要不要提前预订、要不要预付全款、有无相关的赔付约定,避免给后续维权带来不必要的麻烦。